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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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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人數299以下之事業單位,得否將具獨立工廠登記之廠房與行政辦公室(不同縣市),分別以不同風險辦理健康服務?又其應向何處報備?

  • 最後異動日期:111-01-28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2條至第3條之2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上開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是否為「地區事業單位」,實務上得以其是否具獨自之經營簿冊、獨立人事權、個別統一編號、營利()登記、工廠登記或屬營造工程標案之工地等,按個案認定之。至事業之分類認定,實務上應由「地區事業單位」整體實際從事之經濟活動認定歸屬。


二、依前開規定,倘事業單位所設工廠經實務認定係為地區事業單位,其勞工人數應獨立計算,並依其風險類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至該工廠醫護人員報備部分,應依勞工勞務提供地向所轄勞動檢查機構報請備查。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1-01-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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