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27號公告,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後30日內,逕至本署主題網站「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線上填報資料,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惟配合勞動部於110年12月22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63351號令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若有因本次修正需調整報備登錄之相關資訊者,得另依規定辦理。
- 另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已明定,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設置安衛組織、人員並實施管理,同法第22條所定醫護人員辦理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前開人員為之,是以,受理前開人員備查之轄區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原則,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所定職安衛組織人員之備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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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如何報請備查?
- 最後異動日期:113-09-30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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