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及相關人員之專業及管理機制,以強化勞工健康服務品質,特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修正該等人員資格。
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溯及既往,於該條修正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勞工健康服務醫護或相關人員資格者,其資格不受影響,得繼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且不因轉換職場而影響資格。惟自111年7月1日開始施行後,欲接受訓練取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資格者,則應依規定辦理。
三、至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工作經驗之採計,係參照衛生福利部之函釋,以其單位之服務證明與辦理執業登記重疊之年資,始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