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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是否可以從事輪班或夜間工作?如果該勞工沒有哺餵母奶或自願上夜班,可否依其意願安排夜班?

  • 最後異動日期:113-08-05
  1. 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其主要目的係為保護母體、胎兒或嬰兒之健康。因此,分娩後一年內,若勞工從事上開工作,均應依本辦法實施保護,至勞工適合上夜班與否,涉及醫學專業,宜依規定由醫師評估,提供工作適應安排之建議。
  2. 另為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查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1月8日(83)台勞動自第100039號函釋略以,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一年,故倘該勞工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哺乳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評估該工作不影響其健康狀況,得依其意願從事夜間工作。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3-08-0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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