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實施,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者須辦理報請備查。報請備查之期限可參考該辦法第6條之規定,依運作者勞工人數而定,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優先管理化學品日起6個月內報請備查;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應於18個月內報請備查。
目前,已適用該辦法規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係為該辦法附表一所列化學品,如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就必須在104年6月30日前完成附表一化學品之報請備查;未滿100人者,須在105年6月30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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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何時開始實施?何時應登錄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呢?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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