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將「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係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及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相關規定後調整用詞,依該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有關「物質安全資料表」是否修正抬頭為「安全資料表」一節,仍應依該規定辦理,惟其更新方式尚無明定,可採免換紙本部分修正等較節能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