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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標示之危害警告訊息可以合併嗎?

  • 最後異動日期:112-11-01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規定略以,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及規定之事項標示,其危害警告訊息均應列出,惟在不影響傳達勞工危害訊息之精神上,得依聯合國GHS紫皮書建議之原則予以合併呈現(例:吞食有毒、吸入有毒,可合併為吞食或吸入有毒)。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11-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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