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規定略以,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及規定之事項標示,其危害警告訊息均應列出,惟在不影響傳達勞工危害訊息之精神上,得依聯合國GHS紫皮書建議之原則予以合併呈現(例:吞食有毒、吸入有毒,可合併為吞食或吸入有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