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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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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如有多項之危害防範措施,為了標示內容之可閱讀性,是否得僅列出部分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112-11-01

對於標示有多項之危害防範措施,如說明文句在7項以上者,得優先合併相似之內容及選用相對嚴格之危害防範措施內容予以列出,及依危害特性和嚴重程度,列出至少6項之危害防範措施,並將完整內容呈現於其安全資料表,且應於標示備註「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安全資料表」之文字。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11-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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