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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輸入之化學品,安全資料表之名稱是否可使用英文?

  • 最後異動日期:112-04-11
  1.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略以,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該意旨係為使作業勞工明瞭安全資料表內容所要傳達之相關訊息,以實施危害辦識及採取正確之危害預防措施。
  2. 有關安全資料表之內容仍應以中文為主,惟就特定化學品名稱(如英文字母搭配數字),若翻譯中文確有困難,在不影響危害辨識,且可使勞工明確區別不同產品,得以該特定名稱表示。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04-1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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