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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資料表是否可以電子文件方式呈現?

  • 最後異動日期:112-04-11
  1.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2. 前開規定未明定安全資料表取得方式,提供安全資料表紙本或電子化查詢等,均為可行作法,惟應考量緊急狀況致無法於單一處所取得紙本或電腦、網路無法運作等狀況,導致勞工無法立即取得危害性化學品資訊,爰建議須就上開情境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以完善化學品危害預防之管理措施。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04-1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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