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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屋頂排水槽清理作業發生踏穿屋頂墜落致死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05-06-16

一、行業種類:最後修整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04年7月15日13時15分許,罹災者於從事石綿板屋頂排水槽清理作業時,因該石綿板屋頂上未規劃安全通道,且未於屋架上設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未於屋架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安全網,致踏穿距地面高度約7公尺之石綿板屋頂後墜落地面,經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急救,仍因頭部外傷肋骨骨折等,致出血性休克傷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於距地面高度約7公尺之石綿板屋頂上從事屋頂排水槽清理作業時,踏穿石綿板屋頂後墜落地面,經送醫救治後,造成頭部外傷、肋骨骨折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從事石綿板屋頂作業未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且未於屋架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基本原因:
1.未實施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規定事項。
3.未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1.…。3.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1.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2.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3.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4.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5.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中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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