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分類: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 災害類型(分類號碼):被撞
- 媒介物:動力鏟類設備
- 罹災情形:死亡1人。
- 災害發生經過:
據宜○股份有限公司廠務稱述及現場監視錄影器影片,114年○月○日,移工范○於廠內堆料區駕駛鏟土機從事推砂作業,倒車時撞輾當時巡視廠區行經該區之副總經理李○,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 災害原因分析:
- (一) 依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本案罹災者李○死亡原因為「甲、血胸。乙、鏟土機撞輾。」
- (二) 依事業單位提供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顯見災害發生時鏟土機倒車撞輾罹災者,畫面中可見範圍未有管制引導人員,另查該肇災之鏟土機未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 (三) 綜上所述,研判本案罹災者李○於廠內巡視作業時,遭從事推砂作業之移工范○駕駛鏟土機倒車撞輾,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 (四) 本次災害原因分析如下:
1.直接原因:罹災者李○遭鏟土機撞輾導致血胸死亡。
2.間接原因:
(1)鏟土機作業未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
(2)鏟土機作業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未置管制引導人員。
(3)車輛系營建機械鏟土機未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3.基本原因:
(1)對於鏟土機作業未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2)未依法定檢查項目及週期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3)未依法定檢查項目及週期對鏟土機實施自動檢查。
(4)鏟土機駕駛范○未受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3、1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9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制動器、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三、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四、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對車輛機械,應每日作業前依下列各項實施檢點:一、制動器、連結裝置、各種儀器之有無異常。二、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十二、下列作業之人員:(一)…(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二、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一次。三、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