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113年7月29日10時左右,蘇員先爬上位於3E柱1層施工架上準綁備柱筋,後罹災者於5樓地面因有事下樓約5、6分鐘後再回來到5樓地面爬上施工架,約10時17分左右,罹災者跟蘇員說話後,蘇員低頭繼續綁著鋼筋,突然蘇員聽到物體撞擊聲後,蘇員抬頭看就沒有看到罹災者,於是馬上從上往下看就看到罹災者已躺在2與3樓之間外牆施工架踏板上,經工地人員通知救護車至工地現場將罹災者送到台大生醫中心急救後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5樓樓地板上之1層施工架上墜落至結構體與外牆施工架之間開口再墜落至下方2至3樓之間外牆施工架踏板死亡。
2.間接原因:
(1)高度2公尺以上結構體與外牆施工架之間開口未設置防墜設施。
(2)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3.基本原因:
(1)未實施自動檢查。
(2)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落實承攬管理。
(4)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災害防止對策: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2.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