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113年3月6日15時左右施工架拆架工人林員,於高度約7公尺遮斷板上之第2層施工架工作臺上拆除施工架作業時,配合之補磚人員○○○向林員表示,要進去室內拿磁磚材料,林員於施工架工作臺上休息等待。突然聽到碰一聲,就看到○○○自施工架外側墜落到地面,經送到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急救,於當日16時37分宣告搶救無效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高差7公尺外牆施工架外側開口墜落至地面致死。
2.間接原因:
高度2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外側開口未設置防墜設施。
3.基本原因:
(1)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未確認施工架安全衛生設施之有效狀況,管制其他人員進入。
(2)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3)未實施自動檢查。
(4)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運作,實施指揮、監督、協調、連繫、調整、巡視及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等防災積極作為。
(6)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1條第1項第4、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 條第1項)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5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