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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回收分類作業時發生遭飛散物撞擊致死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2-23
  • 行業分類:資源回收處理業(3830)
  • 災害類型:物體飛落(04
  • 媒介物:金屬材料(廢鐵圓筒)521
  • 罹災情形:死亡1
  • 發生經過:

(一)民國1101015日,新竹縣,宏○公司。

(二)罹災者移工他○於廢鐵出貨區旁之暫存區從事回收物分類作業,因外籍移工南○駕駛廠內夾取機於廢鐵出貨區從事夾取廢鐵圓筒時,夾具夾取位置為廢鐵圓筒開口處兩側邊緣,且僅兩爪面之其中一爪頭夾住廢鐵圓筒,導致廢鐵圓筒再夾緊時受夾力量不均,致發生廢鐵圓筒脫離夾具飛出撞擊罹災者頭部。

(三)罹災者一旁作業之勞工維○聽到撞擊聲回頭看到罹災者倒在一旁,立即與其他勞工將其扶到外面辦公室門口等待救護車並交由急救人員吳○○及廠護吳○○交替執行CPR,當救護車抵達現場後,將罹災者送往中○醫院急診,進行開顱減壓手術後,於加護病房中持續治療,於1101020日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飛出夾取機之廢鐵圓筒撞擊頭部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1. 未禁止人員進入夾取機作業附近有危險之場所。

  1. 於作業中有物體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未使勞工確

                      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

   (三)基本原因:1.指派未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夾取機。

                 2.未對使勞工接受適於其工作必要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3.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事項。

                 4.未對夾取機從事廢料分料之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

 七、災害防治對策:

  •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十二、下列作業之人員:(一)…(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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