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109年9月24日修正,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改為績效審查,另為鼓勵事業單位參與TOSHMS驗證,爰本要點配合調整相關文字及評分項目。
2.優良單位參選資格部分,如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者,應通過TOSHMS驗證或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109年9月24日修正,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改為績效審查,另為鼓勵事業單位參與TOSHMS驗證,爰本要點配合調整相關文字及評分項目。
2.優良單位參選資格部分,如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者,應通過TOSHMS驗證或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