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機械、設備、器具、工程等之設計、製造、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施工規劃等階段實施風險評估,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進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已於11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其中第1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事前進行風險評估,並依其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爰特訂定本指引,提出推動風險評估管理制度應有之基本原則、作業流程及建議性作法等,作為事業單位規劃、執行、查核及持續改進該管理制度之參考。
另考量本指引內容非僅限於技術範疇,尚包含管理事項,爰將名稱由「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修正為「風險評估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