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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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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勞動部於111年5月24日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相關修正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1. 為強化政府機關對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重視,且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已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範,增列本要點附表一、附表二之評核細項「訂定所屬機關(構)或單位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及相關評分指標。
  2. 為促進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機關可分為工程類、目的事業類及所屬機關三大面向,分別訂定適切目標、計畫、績效指標,並強化機關首長與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參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角色,修正本要點附表二之評分指標,以利政府機關執行及績效展現。
  3. 增列評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明定評核成績為前百分之二十之機關,依下列規定給與獎勵金,其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為限:名列特優5萬元、名列優等3萬元。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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