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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發布承攬管理檢查注意事項 強化風險評估、施工協調及統合管理,落實源頭防災

  • 最後異動日期:115-10-30
附圖_落實源頭防災

   為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7條修正及增訂第27條之1規定,勞動部今(30)日修正發布「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至第27條之1檢查注意事項」,建立全國勞動檢查機構一致性的檢查及認定標準,並提供事業單位落實承攬管理的實務參考,進一步強化施工過程的風險管理與源頭防災。

    職安署表示,本注意事項自90年訂定發布以來,已歷經8次修正,除作為勞動檢查機構執行檢查及輔導的重要依據外,也是事業單位檢視承攬管理責任、落實職場安全衛生管理的重要參考。本次配合職安法修正,著重於建立風險評估標準、明確進場管理要求,以及完善平行發包的統合管理機制,透過制度化的管理要求,促使事業單位將安全衛生管理落實於工程規劃、施工協調及現場作業各階段。

一、建立風險評估標準,落實源頭危害告知

    明定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應辦理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不得僅以危害告知單取代法定義務。同時,明確規範出租、出借高風險作業場所及機械設備者的危害告知責任,促使相關單位在作業開始前即掌握潛在危害,從源頭降低職業災害風險。

二、明確進場管制要求,釐清各級承攬管理責任

    為避免承攬層級增加造成管理責任不清或安全管理出現漏洞,本次修正明確規範原事業單位應建立機械設備及作業人員進場查核與紀錄留存機制,並釐清各級承攬人應落實的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包括作業場所巡視、工作連繫與調整、教育訓練,以及人員與設備進場管理等事項,確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於實際作業現場,而非僅停留在書面文件。

三、定明平行發包統合管理認定原則及責任義務

    針對同一工作場所存在多家平行承攬廠商共同施工或交錯作業的情形,本次增訂業主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指定主施工者的認定標準,並明確其統合管理責任,協助主施工者落實施工介面協調、聯合巡視及緊急應變演練等事項,降低不同廠商因作業時序、施工範圍或安全措施未能有效協調所衍生的風險。

    職安署強調,承攬管理的核心不在於文件是否完備,而在於能否有效辨識危害、協調施工介面、落實現場管制及確保各方履行安全衛生責任。本次修正除建立一致性的檢查及認定標準外,更希望引導事業單位由被動符合法規要求,轉向主動落實風險管理與承攬管理責任,從源頭預防職業災害。未來職安署將持續蒐集實務執行情形及各界意見,適時檢討精進相關規範,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完善的承攬管理制度,共同打造安全的工作環境。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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