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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 最後異動日期:112-03-27

一、補助說明: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50計算發給。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70計算發給。

3.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三、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3.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

4.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5.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6.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7.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內親屬之聲明書。

8.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聯絡資訊:服務窗口一覽表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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