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說明: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第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二、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三、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
3.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聯絡資訊:服務窗口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