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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預防

  • 最後異動日期:114-05-19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預防

第 303條之1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如附件)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第324條之6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風扇、水霧或其他具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之設備。

二、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及具有冷氣、風扇或自然通風良好等具降溫效果之休息場所,並提供充足飲水或適當飲料。

 

第 324條之 6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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