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作業場所,在正常作業的狀況下,不屬於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第3點所規定的有害環境,但是考量故障排除、維修保養等非經常性作業,及發生事故緊急應變時,需進入災區執行搶救、止漏或其他緊急處置任務,有暴露在有害環境的可能性。因此,仍然應針對這類情境,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實施危害辨識與暴露評估,並評估可能會發生的最嚴重暴露情況,再依據評估的結果決定事業單位是否符合指引第2點及第3點規定的作業型態,以此來訂定呼吸防計畫。
倘經評估結果,未有該指引所定有害環境,則得以排除適用,惟建議應留存評估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