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係課予雇主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次查職安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如職場涉及傷害、恐嚇、誹謗、公然侮辱等情事,應就個案可能觸犯或違反之法律(如刑法…等)事實,由司法機關依法令處理。
- 勞工如遭遇職場霸凌應先循內部管道向雇主提出申訴,雇主如未依法受理申訴,並進行調處或調查,勞工得檢附事業單位名稱(含營業據點或門市)、勞務提供地址與事件相關資訊,向工作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前述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不法侵害預防之申訴檢查係就是否符合職安法相關規定實施檢查,尚非就個案之行為有無違法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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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雇主對於預防職場所發生不法侵害事件之責任為何? 勞工若遇到相關事件如何處理?
- 最後異動日期:114-10-23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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