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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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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 最後異動日期:114-10-23
  1.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並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明定應採行之措施,包含危害辨識、評估、工作場所配置與工作適性安排、辦理危害預防與溝通技巧教育訓練、建構行為規範及建立申訴、調查處理程序等,課予雇主落實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義務。
  2. 因應近期各界關注職場霸凌防治,為強化雇主預防責任,勞動部於職安法增訂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增訂3條條文,重點內容為:明確職場霸凌定義、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不同防治措施;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保護措施;建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另配合修正3條條文,就強化申訴人之保護、雇主未採取防治措施、最高負責人為霸凌之行為人、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等,增修相關罰則。
  3. 配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未來企業內部職場霸凌及來自外部第三方之不法侵害將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及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草案) 分流處理,雇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4-10-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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