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安法之立法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因此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所採取之預防措施,應以該目的為限。
- 勞動部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所提有關監視器及警報系統之設置,係建議雇主依照工作場所實際狀況、執行活動及風險程度,於高風險區域設置監視及警報設備,其設置是基於立法目的,以維護勞工安全為考量,相關資料之利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為避免監視器之設置衍生勞資爭議,建議雇主就其設置目的、地點、數量及用途限制等事項,事先與勞工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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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預防職場不法侵害裝設監視器違反個人隱私?
- 最後異動日期:114-10-23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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