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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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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應每3個月至少開會1次」區間之計算方式?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應每3個月至少開會1次,辦理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該會議召開區間之計算方式,得參照勞動部108年6月3日勞動關5字第1080125806號函釋勞資會議召開區間計算方式辦理(詳附件案例);茲列舉如下:

一、規律性定期召開會議:自事業單位成立委員會後,自行訂定3個月(或低於3個月)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議。【例如:每年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及11月15日召開。

二、因應特殊情形召開會議:事業單位因應內部特殊情形,得自訂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會議。【例如:事業單位自訂每3個月週期為2月1日至4月30日(3月1日召開會議)、5月1日至7月31日(5月2日召開會議)、8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1日召開會議)及11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12月1日召開會議)】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0-08-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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