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為使事業單位進一步詳細瞭解呼吸防護計畫之內容,本署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及文獻,並參酌學者專家意見編定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如附件),以協助事業單位訂出適合自身使用之計畫。
109年6月公布版本,部分內容誤繕,說明如下:
1.p.22全面體呼吸防護具之定性密合度測試之示意圖補充「僅適用密合係數等於或小於100時」。
2.p.65三、歐盟EN149:2001 標準FFP3等級誤繕為FFP2。
3.p.65四、我國國家標準CNS14755 Z2125 拋棄式防塵口罩標準D3等級誤繕為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