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種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05)
三、媒介物:支撐架(4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0年6月13日上午9時20分許,在地下室1樓由林員負責駕駛堆高機,罹災者等4人於旁配合作業,要將使用完的重型支撐架拆除調整底座後移至吊料開口區等待後續吊掛至1樓續用,當時林員在地下1樓駕駛堆高機將位於7line/D軸線處位置之重型支撐架以貨叉架高並移至肇災地點後,再由罹災者等4人將懸空之重型支撐架四角之調整底座旋轉拆下,罹災者等人尚未遠離時,林員即操作堆高機向前移動,即發生重型支撐架向堆高機右側傾倒,並壓到罹災者,經急救後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罹災者遭倒塌之重型支撐架撞擊致死。
2、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以堆高機搬運重型支撐架時未保持穩固狀態,未採取繩索捆綁。
3、基本原因:
(1)未有使用堆高機從事重型支撐架組拆作業之危害告知。
(2)未落實承攬管理(共同作業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選用訓練合格者擔任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擔任操作工作)。
(3)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於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2、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