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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8)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行業種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雇主劉員,109526日上午10時左右,鋼筋搬運完成後,罹災者獨自1人在B棟屋突2樓雨遮處從事鋼筋綁紮作業至發生災害止;另依據徐員陳述,109年526日下午310分許,徐員當時在4樓從事施工管理作業,聽到一聲巨響,待徐員跑到5樓災害現場,發現罹災者躺在建築物與施工架間地板,身上沒有安全帶,安全帽掉落在旁邊,經由救護車送往花蓮慈濟醫院急救,延至10952810時25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高差6.6公尺之B棟屋突2樓雨遮邊緣開口墜落到5樓地面致死。

2、間接原因:

  • 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突2樓雨遮邊緣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未使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

3、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

(2)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2、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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