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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從事斜籬組立安裝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 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 災害類型:墜落(01)
  • 媒介物:施工架(411
  • 罹災情形:死亡1
  • 發生經過:

據與罹災者共同作業之勞工張○○稱:罹災當日(10610月○日上午920分許,罹災者正要施作斜籬橫桿安裝作業,張○○在10樓準備將斜籬踏板放到施工架上,看見罹災者瞬間掉下去,就趕快通知其他同事罹災者墜落到地面上,大家趕快到樓下幫忙。經現場人員連絡救護車將罹災者送往○○醫院急救無效,約於當日上午1017分死亡。

  • 原因分析:

依現場勘察及相關人員所述,災害原因為罹災者於10樓外牆施工架上之斜籬上,施作斜籬組立安裝作業,罹災者站立於斜籬之下斜桿處準備組立斜籬橫桿,造成斜籬之上斜桿受拉斷裂該斷裂桿件之上端部分,致斜籬瞬間下翻,肇災當時罹災者未穿戴背負式安全帶及使用捲揚式防墜器,致罹災者自斜籬上墜落至地面,墜落高度約34.7公尺,造成胸腹部鈍力損傷死亡。

(一)直接原因:斜籬組立作業時,自高度約34.7公尺之高處墜落致死。

(二)間接原因:

  • 不安全狀況

於高度約34.7公尺處進行斜籬組立作業,未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三)基本原因:

  • 未實施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未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 未實施防止墜落設施之連系調整,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及指導協助教育訓練。
    • 災害防止對策:

(一)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系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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