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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遮上作業發生倒塌災害致1死2傷職業災案

  • 最後異動日期:112-07-27

一、行業分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4339)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 介 物: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受傷2

五、發生經過:

106年9281040分左右,罹災勞工黃○○、斐○○2人站在雨遮板上面右側邊緣前後,陶○○則站在雨遮板上面之中間位置,正在撕雨遮板之保護膠模時,突然雨遮板崩落,陶○○、黃○○、斐○○等3人隨之跌落到地面,崩落之雨遮板翻覆後掉落,壓在陶○○腹部以上及黃○○、斐○○腹部以下之部位,此時呂○○看到,馬上請附近的人先後將陶○○、黃○○、斐○○等3人先後救出,送到林口長庚醫院急救,陶○○因傷重延至106年10月5日15時4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依現場檢查、相關人員所述及相驗屍體證明書、診斷證明記載,研判災害原因為3人站在雨遮上撕保護膠模時,因雨遮膨板不堪負荷三人重量,使雨遮板固定之膨脹螺栓全部從RC樑脫離,雨遮板崩落,黃、斐2員從雨遮板側邊跌落,陶員站在雨遮板中間從中間跌落,整個雨遮板掉落後翻覆,後壓在陶文辰腹部以上及黃文富、斐文興腹部以下之部位、其中陶員經送醫不治死亡。

         1、直接原因:因雨遮板崩落翻覆,造成勞工墜落後被雨遮板重壓致12傷。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使多名勞工於雨遮板構造物之上方作業時,未設置防止雨遮板崩塌之設施。

2)高度2公尺以上雨遮板上作業,未提供勞工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3、基本原因:

1)未於事前告知其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未設置協議組織,未確實實施巡視工作場所,連繫調整安全衛生之設備及指導協助教育訓練。

       (3)未實施自動檢查、訂立工作守則及辦理教育訓練。

4)工程於施工規劃階段,未實施風險評估,防止多名勞工同時於雨遮板上作業之崩塌風險。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一、。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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