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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從事吊料作業發生物體飛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 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 災害類型:物體飛落(04)
  • 媒 介 物:移動式起重機(212)
  • 罹災情形:死亡1
  • 發生經過:

據與罹災者共同作業的勞工○○○稱:我是災害發生當日移動式起重機之吊掛手,當天已經吊好第一次模板材料,因為剛開始伸出吊臂時有聽到異音,所以罹災者就查看吊臂,發現副桿沒正確固定,罹災者就通知我回到起重機處,罹災者跟我說是副桿插銷固定位置錯誤,叫我拿工具(鐵鎚、拔釘器、副桿插銷),罹災者就拿了拔釘器去調整副桿插銷固定位置,我在旁邊等候,突然副桿翻落,我被副桿撞到背部,罹災者被副桿壓到背部,後來就有人通知救護車,將我送到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經檢查無須住院治療,即回工作場所。

  • 原因分析:

依現場勘察及相關人員所述,災害原因為罹災者操作起重機吊掛模板作業時,因副桿尾端銷耳片置於尾座銷耳片上,未正確固定於尾座上下2銷耳片中,致副桿前銷孔卡到主桿,於是罹災者與吊掛手○○○將尾座銷拔出後,即著手調整副桿,研判罹災者於撬出過程將副桿後座銷耳稍微提高再向外側推出,因副桿尾端高於副桿頭端,副桿重心往頭端偏移,致副桿中掛銷往頭端滑出中掛座孔,造成副桿翻落壓擊位於下方的罹災者,致罹災者頭胸背部鈍挫傷併顱骨與頸椎骨折及氣血胸,創傷性休克死亡。

  • 直接原因:調整移動式起重機副桿固定銷時,副桿翻落壓擊致死。
  • 間接原因:
    • 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檢修、調整作業時,未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及使勞工戴用安全帽等防護具
  • 基本原因:
    • 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六、。。。(起重升降機具
      安全規則40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3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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