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鋼構組配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北區)
一、行業分類:一般土木工程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災害發生於104年1月26日上午1時20分許,依據罹災者同事○○○且為目擊者稱:於104年1月26日凌晨約1:30左右,當時罹災者○○○正在Y11車站屋頂層,安裝屋頂樑,我在樑底配合校正間隙,我聽到罹災者叫一聲已發現罹災者已墜落到軌道層,隨即我便跑下去搶救罹災者,案發當時之屋頂層,沒有水平母索、安全網或可供鉤掛安全帶之設施,罹災者有戴安全帶與安全帽。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鋼構上墜落致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上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可供繫掛安全帶之防護設備。
(三)基本原因:
1.自動檢查未確實。
2.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具體告知工程危害因素。
4.未採協議連繫調整巡視等防災措施。
5.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未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事項。
6.未擬定鋼構作業計畫。
七、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相關事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進行前條鋼構組配作業前,應擬訂包括下列事項之作業計畫,並使勞工遵循:一、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二、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三、設置能防止作業勞工發生墜落之設備及其設置方法。四、人員進出作業區之管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