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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屋頂施工架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北區)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行業種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4339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介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目擊者稱:104102日下午16時我由12號機主機設備房屋頂樓梯口走至屋頂時,我聽到有叫聲,我抬頭看見有人從旁邊的1號鍋爐高處墜落下來,當下我請對面1號鍋爐的師傅用對講機通知工安組說有人墜落下來。當時死者先墜落在屋頂的施工架材料上面後才彈到地面上,安全帽則落在施工架材料上,所以他的腿部是斷裂了。有一支約1公尺多的鋼管隨著他一起掉下來,後來掉落在他的頭部附近,鋼管上沒有血跡。我走過去看當時死者是趴在地面上,頭朝向1號鍋爐方向,我過去拍打他背部並摸他脈搏,發現他已沒有心跳,他的嘴角及鼻孔有流血。他身上有橫背著一個公事包,右手提著一個手提袋。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高處墜落致死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2). 未拔除凸出之鐵條。

(3). 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未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

3基本原因:

(1).未確實實施工作場所連繫、調整及巡視。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3.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
  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6.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7.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2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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