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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搬運鋼筋發生物體倒塌致死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07-09-03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介物: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與罹災者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稱:104年7月31日9時30分左右,我負責將1F地面的二束3號鋼筋請塔吊幫忙從事發處出土口吊運至下方通道上,接著我和罹災者再將手推車移動至通道上,我再請塔吊將其中一束鋼筋吊放在手推車上,解鉤後塔吊吊勾離開後,我在手推車前面左側、罹災者在手推車後面右側一起用力推手推車往室內走,當手推車前面輪子要通過通道與樓板交接處時,前面的二個輪子陷下去,通道的板模整個翻起來掉下去,鋼筋和手推車一起往右側翻倒,罹災者胸部以上就被倒塌的鋼筋壓住,我就和附近的同事一起將鋼筋搬開,當時罹災者已經呈現昏迷,他的頭部流血,安全帽被鋼筋壓在下面。之後有人叫救護車,大約2~3分鐘救護車就到現場將他送醫急救。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鋼筋倒塌壓傷頭部致死
2間接原因
(1)架設之通道未具有堅固之構造。
(2)五百公斤以上物品未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運輸路線未妥善規劃。
(3)未確實戴用安全帽。
3基本原因:
(1)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2)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確實實施工作場所連繫、調整及巡視,指導協助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實施危害告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2.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4. 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5. 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6.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7.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8. 雇主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9.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10.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實行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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