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分類:人力派遣業(7802)
- 災害類型:被撞(06)。
- 媒 介 物:堆高機(222)。
- 罹災情形:死亡1人、傷0人。
發生經過:據○○公司○○稱:我從五金倉庫把20噸堆高機開到第4號鑽機棚將「頂驅工具房」移至鑽井設備維修棚之空地,之後再將堆高機開至鑽井器材放置坪,欲將「活動式工具房」移到第4號鑽機棚保養,在倒車時就將騎著腳踏車之陳○○撞倒因為引擎及倒車蜂鳴器太大聲,所以沒有聽到撞擊聲,這時我同事從旁經過向我大叫,我就緊急煞車並跳下車,看到陳○○倒地,其頭部在堆高機右後輪旁,我一直叫○○哥,並請身旁的人叫工安組打119,工安組?○○過來馬上對陳○○進行CPR,並送○○醫院急救後不治。等語。
- 原因分析:
- 罹災者騎單車前往○○房之鑽井器材放置坪,協助鍾陳○○進行吊掛作業,因堆高機駕駛鍾陳○○未注意後方罹災者騎單車進入,致罹災者遭堆高機撞擊致死。
1、直接原因:遭堆高機撞擊死亡。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以堆高機搬運,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3基本原因:
-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使勞工遵守。
-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據以執行。
- 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協調堆高機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
- 災害防止對策: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條)
- 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