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字級:
:::

從事合梯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案

  • 最後異動日期:115-08-10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梯子等(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據監視錄影帶顯示:113年12月20日12時14分罹災者未戴安全帽於肩膀上掛有8尺關節合梯,從光明六路與縣政五街於斑馬線往新竹縣議會方向行走至光明六路中間分隔島,再將合梯放置於距道路高度30公分之分隔島上,從合梯第1階開始爬上,想從箱體內拿出硬碟,當罹災者腳爬上合梯第6階時,欲攀爬至合梯第7階過程中發生合梯移位,於合梯未倒下之情況下,致罹災者發生墜落,頭部撞擊到分隔島之路緣石,經送新竹縣竹北市東元醫院急救後延至113年12月22日13時32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合梯高處墜落死亡。

2.間接原因:從事監視系統維護作業未戴安全帽。

3.基本原因:

(1)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未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3.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4-04-14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