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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模板打石勞務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4-03-21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別:墜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共同作業人員郭員、現場負責人鄭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罹災者陳君於113年5月31日由登英工程有限公司派遣至發生災害之工地從事作業,上午7時,因入場許可已過期,罹災者陳君進入工區找澤良工程有限公司之現場負責人分派工作時,罹災者請其他工班人員協助代刷人臉辨識系統通過後進場(如說明一照片),並於8時開始與郭員共同在工區內公用廠棟地下1樓重型支撐架上從事劣質混凝土打除作業,於15時30分左右,罹災者陳君與郭員開始整理工具(電線、風管與部份手工具)並移動位置完成後至地面層稍作休息,於16時2人約定繼續前往地下1樓重型支撐架整理手工具,郭員逕自前往地下1樓整理工具,罹災者陳君並未出現,後續至 16時30分下班時間澤良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鄭員請郭員協助通知陳君一起來簽出工單並下班,惟郭員表示未看見罹災者陳君,兩人均以為陳君已經先行下班。直至113年6月2日13時,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接獲澤良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鄭員告知陳君失蹤消息後,派員於工區內進行尋找,最終在公用廠棟地下1樓底板之重型支撐架上下設備旁,發現陳君倒臥在施工踏板上已明顯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公用廠棟地下1樓搭設之重型支撐架工作台上墜落地面致死。

2.間接原因:

 (1).重型支撐架工作台邊緣開口未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未有自然採光或設置照明設備。

3.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

 (2).未訂定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未執行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2.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補足,走道、樓梯、…處所,依規定其照度應保持50米燭光以上且採全面照明。

3.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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