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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電梯井工作平台拆除作業時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2-12-26

一、行業分類(含代碼):建築物一般清潔服務業(8121)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墜落(01)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8月25日上午薛○○及罹災者2人欲施作15樓的模板粗清作業,因事故處作垃圾管道用之15樓電梯井內尚有工作平台未拆除,事故處電梯口之柵門亦未上鎖管制,薛○○及罹災者2人皆未配戴安全帶即進入電梯井內合力將平台上之物料搬出,由薛○○將工作平台板拆除搬出留下支撐工作平台的鋼筋後 (拆除過程中工作平台下方安全網內側即已脫落兩邊),罹災者蹲於電梯口欲使用美工刀將剩餘安全網割除,隨後便墜落電梯井,待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罹災者墜落至地下4樓遮斷板已死亡。

六、原因分析:
依據現場檢查、相關人員所述及佐證資料,綜合研判本災害發生原因為高度2公尺以上之電梯開口有墜落之虞及未設置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且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致罹災者與共同作業者進入電梯井內拆除工作平台後,罹災者於拆除15樓電梯井內安全網時墜落至地下4樓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15樓電梯直井墜落至地下4樓遮斷板致死(墜落高度約8m)。

(二)間接原因:

  1. 未確實管制有墜落危險之場所及未設置警告標示。
  2. 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 未落實承攬管理(原事業單位未確實實施指揮、監督、協調、連繫、調整、巡視及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承攬人未以書面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採取之措施。
  3. 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4. 未實施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治對策:

(一)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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