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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2-12-19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營建物(鋼梁)(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目擊者王員陳述,災害當天(112年8月23日),王員與罹災者都是在E區從事鋼構組立作業,王員與罹災者分別在不同之鋼梁上,王員當時在從事螺栓鎖固作業時,就看到罹災者從4樓鋼梁上墜落,當時3樓及4樓安全網有開口,致罹災者墜落到2樓樓板後,經救護車送醫急救後,延至112年8月24日12時56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高度2公尺以上之4樓鋼梁上墜落到2樓樓板致死。

2、間接原因: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梁作業處開口處,未設置安全網等防護措施及使勞工使用安全帶。

  • 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未採取協調、工作之連繫、調整及工作場所巡視)。

(2)未實施教育訓練。

(3)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自動檢查、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等)。

(4)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未於鋼梁作業場所指揮勞工作業、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確認現場安全防護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及管制勞工不得進入該場所作業。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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