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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黃OO發生物體倒塌、崩塌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案例

  • 最後異動日期:112-03-20

從事拆除作業時發生物體倒塌災害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含代碼):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分類號碼):倒塌、崩塌(5)

三、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未包裝貨物(集塵器)(612)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民國111年9月18日,花蓮縣,劉○○

   (二)罹災者黃○○於廠內進行切割作業,突然發生地震,同事吳員趕緊出廠外,就看到罹災者黃○○遭集塵器壓住,倒臥於地面上,吳員請停於附近之吊車協助搶救,搬移集塵器後,緊急通知救護車,未等至救護車到來,吳員便直接開車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後經搶救後仍宣告不治。

六、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罹災者黃○○因918地震致集塵器倒塌壓擊,導致胸腹部多發性鈍創死亡。

   (2)間接原因:111年9月18日下午2點44分發生芮氏規模6.8的地震,花蓮縣玉里最大震度6弱。

   (3)基本原因:無。

七、災害防治對策:

  (一)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 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五)雇主於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六)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2-03-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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