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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起重吊掛作業因感電發生致死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12-20

一、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介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OO營造有限公司所僱勞工葉OO、OO機械工程行實際經營負責人兼操作手林OO等人及攝影機畫面綜述:111年8月18日14時30分許分,OO營造有限公司所僱工程師黃OO,帶領吊掛手葉OO及蘇OO,並引導林OO駕駛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至萬里溪北橋臺山側(35K+960),進行軌道基鈑起重吊掛下料作業,黃OO則因另有要務先行離開作業現場,蘇OO與葉OO負責於地面協助將軌道基鈑解鈎,置放於西正線軌道外側。林OO將移動式起重機停妥後,開始進行軌道基鈑吊掛作業,直至14時47分許進行第六板棧板軌道基鈑起吊並往軌道方向旋轉時,此時蘇OO手輕扶著車輛休息,移動式起重機之吊臂碰觸到上方電壓11.4千伏特之架空電路而導電,致蘇OO發生感電,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急救後,仍於同日16時12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移動式起重機伸臂碰觸11.4千伏特架空高壓電纜線致罹災者遭高壓電擊燒灼傷,感電休克死亡。

2、間接原因:

(1)對於架空電線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作業,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未設置護圍,亦未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且未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2)未於事前調查移動式起重機作業範圍之作業空間,採取適當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

(3)對於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4)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軌道基鈑吊掛作業,未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3、基本原因:

(1)未落實自動檢查。

(2)未落實承攬管理及未確實實施工作場所連繫、調整及巡視。

(3)承攬人未於事前以書面方式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4)未確實實施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3、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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