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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倉庫拆除工程作業時發生感電致死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11-22

一、行業分類: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1990)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 民國111年5月19日,桃園市,順○企業社。
  • 下午1時30分許,進行5號倉庫西南側(鐵捲門箱)拆除作業時,蘇罹災者站在伸縮梯距離地面高度約06公尺位置,持鐵鎚敲破鐵捲門箱PVC管,用手欲將電線抽出來時不能動,想說話不能說話,在旁一起作業勞工許員以右手碰罹災者左手,感覺被吸住,許員趕快抽回右手,蘇罹災者沒過幾秒鐘自伸縮梯上墜落地面,頭撞到地上,經通知救護車將蘇罹災者送醫急診,復轉院於翌日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蘇罹災者遭電壓220伏特之消防排煙窗電源電擊造成感電,並自伸縮梯離地高度約06公尺處墜落地面,致顱內出血併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拆除構造物前,未切斷電源。
    2. 拆除構造物前,未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無感電之虞。
    3. 高度2公尺以上之伸縮梯作業,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 基本原因:
    1. 未實施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未實施自動檢查。
    5. 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並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七、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55條第1項第3款)
  •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十一、對於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無感電之虞,始得施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第1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五、…。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第1項第1、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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