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化學品源頭管理之目的,以確實掌握廠場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實際狀況及潛在暴露風險,勞動部於110年11月5日修正發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類別予以區分,明確規範應報請備查之條件及依實務適度簡化報請備查資料。
(二)為明確規範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該化學品之運作者,爰新增其報請備查期限等之規定。
(三)配合修法後監督檢查機制之管控,給予所需之緩衝期。
二、本次修正條文除第6條至第9條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