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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111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二、111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包括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與各勞動檢查機構,依循擬定年度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並據以辦理勞動檢查、宣導及輔導相關業務。

三、111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如下:

(一)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二)強化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檢查。

(三)強化營造業高風險危害預防檢查。

(四)強化精準檢查管理。

(五)落實童工及青少年勞動條件檢查原則。

(六)新增漁工列為特定對象保護檢查。

(七)落實特殊性行業之專業人士陪鑑機制。

111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電子檔請至(https://www.osha.gov.tw/90734/90735/90759/90761/)下載。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0-06-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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