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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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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認可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之顧問人員應於本(110)年5月15日後依其個別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防疫考量,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群聚感染之風險,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對策,對於認可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之顧問人員應於本(110)年5月15日後依其個別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顧問人員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即符合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14條之規定,惟自111年起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0-05-2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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