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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應於本(110)年度依其個別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防疫考量,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群聚感染之風險及對於事業單位人員調度之影響,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對策,對於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應於本(110)年度依其個別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認可醫療機構及雇主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即符合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惟自111年起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詳如附件)。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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