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動勞工臨場健康服務之目的,係為協助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選工、配工及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服務事項,非有法定不得入場之情事,事業單位仍應依規定辦理,以確保勞工之健康;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可藉由醫護人員之專業協助,採取因應疫情之安全衛生相關防護措施。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警戒管制措施,事業單位於第三級期間,得暫緩或延後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或於必要時以視訊方式辦理,另自110年7月27日至8月9日,全國疫情警戒已由第三級調降為第二級,事業單位仍應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至於第三級期間暫緩或延後辦理之臨場健康服務場次,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
三、此外,對於申請臨場健康服務補助部分,事業單位110年5月至7月期間因故延後辦理之臨場服務,若於110年9月30日前辦理完竣,仍得於第三季(9月15日至10月31日止)向本署申請「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惟仍須以實際臨場服務辦理方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