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09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動部前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達成之共識,由該署作為單一窗口,統一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事宜並收取行政規費,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刪除新化學物質登記收費規定,並修正法規名稱,完整內容請參閱附件。
:::
勞動部修正「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9-11-13
- 點閱次數:
附件檔案下載
- 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修正發布 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修正發布.pdf
-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pdf
- 修正發布令 修正發布令.pdf